近日,我局物资劳动司以一份秘书说明的方式,回答了我局信息安全与信息技术办公室两个非常紧迫的问题:一是差异开票的纳税申报问题;第二是关于营业税的缴纳
纳税申报问题。
难题的历史背景
“商务部关于全面推广
《关于体制改革中税收征管问题的新闻稿》(商务部2016年第23号新闻稿)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按照现行政策,实行差别征税时需要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当纳税人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将采用新系统中差别计税开票的基本功能。输入含税营业额(或含税风险评估金额)和扣款金额,系统将计算含税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会打印“差异税”,开票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在一起。
问题描述
如一般纳税人为劳务派遣提供公共服务,营业额100万元,向劳务单位收取80万元用于为劳务派遣员工支付工资、社会福利、医疗保险、住房社会保障等,征收率为5%。
缴纳增值税=(100000-800000)/(1+5%)5% = 9523.81元
行=1000000-9523.81=990476.19元
并出具以下发票:
在填写附件信息(一)时,会出现两种情况(见附件):企业合理避税的方法,不含税金额与差异税开具发票的税额没有勾对关系,导致票表不一致。
建议
计划一。在一个窗口中比较总发票金额计数和总税额计数;
计划二。通过这个系统,对差异开票的纳税人进行筛选,设置为白名单,白名单有效期有限制。
业务组建议采用计划2。
请具体点
1.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信息(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营业额和应纳税额栏目时,差异税的开票收入按第1种或第2种方式填写(见附件)。如果以上填写方式不准确,请填写具体准确的要求;
2.如果填写的无税金额与税金没有勾对关系,那么问题描述采用哪种方案;如果以上方案都不采用,如何解决?
商品和劳工部长回答说
问题1: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信息(一)》(当前销售情况明细)中的营业额和产值(应纳税额)栏目时,使用差异开票基本功能的开票收入应按方法1填写。
问题二:因为使用了差异开票的基本功能,所以无税金额和含税金额没有勾对关系,导致票表对比不一致。针对这种情况,建议采用方案二解决。
工商司的答复很简洁。你明白吗?
好吧,我来整理一下,这是关于表达以下企业合理避税方法的最高含义:
1.劳务派遣公共服务,允许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
2.差异开票的应税项目,在填写纳税申报单所附信息(1)时,仍应按适用税种(征收率)折算为无税金额和销项税额(应税金额);
3.对于差异开票导致的“票表比对”差异,我局将通过系统进行筛选识别,列为“白名单”。
难题的历史背景
《商务部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新闻稿》(商务部2016年第23号新闻稿)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地租。行政机关已声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2016年5月1日后如需补开发票,可于2016年12月31日终了时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描述
纳税人已申报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申报增值税时,销售额不包括此类收入(申报的营业税部分)。到目前为止,税控系统无法区分已缴纳营业税开具的发票,传输到框架征管系统的发票统计中包含此类发票,导致纳税人申报比对失败,只能根据异常情况处理,增加了后台管理工作的舆论压力。
建议水印税控系统在开票界面增加“已缴纳营业税开票”的预置,以满足后续不同业务企业合理避税方式管理的需要。
请具体点
1.水印税控系统开票界面增加预置“已缴纳营业税开票”是否可行;
2.如果不采用上述方法,请通过对比票表来更改比赛规则。
商品和劳工部长回答说
难点一:关于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并补办增值税发票的情况,我公司准备研究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新系统增加了补充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基本功能。
难点二:增值税发票替换申报营业税导致发票与表不符,建议先接收纳税人的申报统计,将异常比对结果作为实地核查事项记录。在现场接受申报的同时,可以对纳税人的税控电子设备进行清算和解锁。
这个来自工资部的回答比较明确,你不觉得吗?
对!我也叹了口气,然后我还是啰嗦,但我还是想提醒你:
亲爱的纳税人朋友们,为了实现体制转型的顺利过渡,虽然政策规定“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在地税行政机关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但如果不选择,可以滥用这一政策,你开具的每一张发票都要按需申报,否则可能给企业合理避税带来财务上的可能。这些发票将来也可能通过企业合理避税的手段成为“法庭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