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国税发〔2016〕36号》附件2关于营业额的明确规定,确定试点纳税人在提供旅游服务时,可以选择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北京市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合理避税支付给其他中小企业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入场费和旅游费用后,作为营业额。试点纳税人按照明确规定从总价和额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格,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
金融事务
局方指定的有效证件。否则不予扣除。
上述文件指:
(一)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现金具有法律效力。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现金,以该单位或个人在北京合理避税的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对回执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外国代理政府机构的确认证明。
(三)缴纳的税款具有法律效力。
(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发行的财政债券,作为扣除中央政府基础和行政事务费或支付给中央政府的农业地价的合法有效凭证。
(五)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文件。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
增值税
扣税凭证,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选择上述必要的营业额计算方式向旅游服务购买者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予发放
增值税
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普通发票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