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零星纳税人同时提供货运销售、服务销售和资产销售时,应如何享受小微政策?
根据国家研究所的说法
金融事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体制改革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事务
我局2016年第23号新闻稿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增值税零公司避税法”之星纳税人应单独审核销售原材料和修理修配劳务所销售的运费,以及销售劳务和资产的销售额。零星增值税纳税人销售的原材料和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缴纳9万元),销售服务和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缴纳9万元)。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中型企业临时豁免。
零星纳税人同时提供货运销售、服务销售和资产销售。根据明确规定,计算小微中型企业可暂免增值税的外商投资销售额。国际标准不包括出售资产的销售金额。
根据23号新闻稿,只要每月销售原材料及运费提供的修理、更换劳务不超过3万元(每季度支付9万元),每月销售劳务及资产不超过3万元(每季度支付9万元),即可享受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小微中型企业外商投资临时豁免。
< 公司避税的方法p>2.营全面改革后按季核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具体经营管理严重不足四分之一的,如何享受税收和小微中型企业外商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进项税征管制度改革的新闻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新闻稿),明确规定:
“六。其他支付事项(三)对具体经营期限严重不足一个季度的零星增值税纳税人按季度进行纳税申报,具体经营管理可享受小微中型企业月末免增值税销售额度。
根据本新闻稿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在2016年7月批准的2016年5月和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商品、提供原材料、修理修配劳务不超过6万元,销售劳务和出售资产不超过6万元,可享受小微小型企业外商投资临时豁免。
7.本新闻稿将于2016年5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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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方租私房可以享受小微免优惠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资产管理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新闻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新闻稿公司避税办法2016年第16号),明确规定:
“第4条......(2) ...他人出租房屋的应纳税额按5%减1.5%的税率计算,由负责资产住宅地租的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第八条他人出租资产的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出租房屋: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新闻稿第6条,明确规定:
“(四)另一人提前出租资产取得的公司避税方式,提前收到地价收入。租赁期内预付租金平均价值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小企业。外商投资免征增值税。”
4.农地所有权转让可以选择利息税吗?
根据《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劳教所改革和劳务派遣服务及州际公路通行费抵扣制度改革的通知》(国税发〔2016〕47号),明确规定:
“三.其他政策(2)...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转让2016年4月30日年末取得的农用地所有权,从总价中扣除农用地所有权的市场价格和额外费用后所得的金额为销售金额。增值税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
四.本通知规定的具体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但另有规定的执行周除外。"
因此,符合上述前提的农地所有权转移业务可以选择利息税。
5.零星纳税人可以申请变更缴费期限吗?
根据《关于零星纳税人增值税季度核定缴纳管理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函〔2013〕247号)第一条的规定,明确规定:
“零星增值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月或季)一经确定,不得在本年度内变更。零星纳税人需要变更缴费期限的,应当在每年12月底向责任人定额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12月初前进行变更,并于次年1月1日起实施。”
6.农地所有权融资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通知》(国税发〔2016〕36号),加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明确规定:
“第十条出售服务、资产或者资产,是指提供服务、有偿转让资产或者资产。
第十一条:补偿,是指在货币、货物运输或者其他经济发展中取得个人利益。“公司避税方法
纳税人以资产融资的,应当按照资产有偿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7.中小企业合并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结转到合并后的新中小企业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避税办法局关于纳税人集团公司增值税代扣代缴困难问题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5号新闻稿),明确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原纳税人’)在集团公司的步骤中将全部资金、债务和劳务转移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同时注销财务登记。注销登记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新纳税人继续抵扣。
8.为不同建设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会提前回政府机关驻地审批增值税,流程难以强制监控。不同建设项目冲减审批时,是否还需要按不同项目冲减预缴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新闻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新闻稿)第五条,明确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外包款后的金额为正数,可以结转,在预缴税款时继续抵扣。纳税人应根据建设项目提前计算应纳税额。”
第八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固定行政机关负责人预缴的增值税为基础,从当期应纳增值税中抵扣,并在下一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代扣代缴税款抵扣应纳税款,应当以完税凭证为具有权利和效力的凭证。"
因此,根据第八条明确规定,不同纳税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应单独计算,并通过公司的避税方式提前支付。审批时不需要分项目冲抵预缴税金,提前取得的已完税票据作为具有生效权的票据。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将在下期继续冲减。
9.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等机构为住宿娱乐活动提供的会议场所和设施,应缴纳哪些增值税项目?
根据“关于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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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高等教育专项服务等。
增值税
《政策通知》(国税发〔2016〕140号)明确规定:
“十、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等机构提供娱乐场所和设施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支付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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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的政策除外。此前已免征或未征收的增值税,可以抵扣纳税人下月末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