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入避税」税务总局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2021-04-15 16:39:59

商务部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条例》的新闻稿

商务部2018年第13号新闻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公共服务的支付水平,防止涉税可能性,商务部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条例》,现予以发布,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商务部

2018年3月30日

第一章条款

首先是资源税征收管理的规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条例》及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组织法》及其法律法规,以及司法部的个人所得税避税和商务部的全面推进

《通知》(国税发〔2016〕53号)明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纳税人利用资源税开采、制造应税产品的,应当依法向开采、制造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销售额或者应税产品销售额乘以适用税额计算。

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收取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不包括税率和销项税。

应纳税销售额是指在数量基础上评估的应纳税产品的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应单独审核。未单独审计的,从高层次确定应纳税销售额或者销售额。

纳税人开采或者制造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审核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者销售数量;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金额未经单独审核或不能准确提供的,适用较高税率。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四条应税销售额包括应税产品的具体销售额和等值销售额。等价销售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将自采原矿必需的原材料作为非应税产品使用的,相当于销售原矿;(二)纳税人用原矿洗选(原料)后的互惠精矿制造非应税产品的,相当于销售精矿;(3)以应税产品融资、再分配、销售、赠予和交易货物等同于应税产品。

第五条纳税人有相同的销售无销售价格应税产品行为的,或者核定的应税产品价格明显偏低且未执行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的计税价格: (一)按照纳税人产品近期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近期其他纳税人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三)按应税产品的应税价格。

合成税价格=生产成本×(1+生产成本利润)〉( 1-资源税)

(四)按照后续原材料的非应税产品价格,减去后续原材料项目的生产成本和收入。

(五)根据其他适当方式确定。

第六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中小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以独立中小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为基础。独立中小企业因不按照其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和费用而减少税收收入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条例》及其法律法规的有关明确规定作出适当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的应税销售额时,可以扣除满足下列前提条件的杂项运输费用: (一)计入应税产品收入;(2)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发生的杂项费用,明确指将应税产品从牛池湾运输或洗(原料)至本站、渡口或采购人指定地点发生的杂项费用;(三)取得相关杂费单据或其他有效凭证;(四)杂项费用和应税销售额分开审计。

如果纳税人扣除的杂项费用明显偏低,导致应税产品价格偏低,无法执行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适当变更应税价格。

第八条为了使原矿和精矿之间的税率保持一致,对于同一应税产品,如果是单纯的精矿,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当将原矿销售转为精矿销售,并缴纳资源税;如果只对原矿征税,纳税人应当从原矿中销售精矿,并将精矿销售转化为原矿销售,缴纳资源税。

第九条纳税人使用自行征收的未征税产品和购买的已征税产品

或者混合原料为应税产品的,在计算应税产品的应税销售额时,允许扣除已单独审计的应税产品的采购金额;如果不单独进行审核,资源税将全额计算缴纳。本期应税产品采购金额严重不足的,可以结转下期抵扣。

如果外购原矿或精矿型个人所得税避税产品的征税与本产品简单不同,在计算应税产品的应税销售额时,应折算或折算混合销售个人所得税的避税金额或外购应税产品的购买金额。

第十条纳税人审核并扣除当期购买应税产品的金额,应以购买应税产品为准

中国海关的出口税率附有完税证明或其他有效凭证。

第十一条纳税人用于抵扣杂项运输费用的凭据和购买应税产品的个人收入中的避税货物的购买金额,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资源税应当在应税产品或者自用项目中计算缴纳。自行收集原矿精矿产品的纳税人,原矿转用时不缴纳资源税,精矿出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使用自采原矿必需的原料作为免税产品或者以自采原矿原料的互惠精矿制造免税产品的,应当在原矿或精矿转让方案中计算缴纳资源税。

用于融资、再分配、销售、馈赠、易货等。应税产品的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产权转移时计算缴纳。

第三章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管理

第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纳税指导工作,督促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完善公共服务支付。

第十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不漏资源税)的审批要求,不得要求纳税人补充报送信息。完善资源税优惠申报方式。2018年10月初之前,资源税优惠信息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单独认定填写《资源税申报表》附图(3),相关信息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息化“配送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组织法》的明确规定,按月、季、日、时审批特定纳税人缴纳资源税的情况,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的缴纳。

第十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督促纳税人做好资源税减免税审批工作,落实减免税政策。

第十七条资源税减免税实行分级管理。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组织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税务机关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2)气田中小企业应按时填写减免税比例,并以纳税申报表和图纸作为办理资源税减免税备案的资料。

(三)开发、生产其他应税产品的中小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审批减免资源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和完善后续管理模式,加强对减免资源税的中小企业的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购买未征税矿产品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避税、扣缴登记,并非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于除天然气、原油、煤炭以外的矿产品,这些矿产品税源较小,零星、定期开采等。,不能在矿区审批缴纳资源税。已纳入矿区长期财务管理或销售矿产品开具税率凭证的纳税人,不采用代扣代缴的税收征管方式。

第四章机构合作与融资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资源税审批统计数据的总体质量管理,不定期对纳税人审批统计数据的总体质量进行评估,检查量化项目计税单位是否准确,从价税项目核定价格是否适当,统计数据是否有遗漏。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核对矿产品税率凭证、收集内部信息、与机构合作等方式,探索票控税控、数据治税、综合治税的新细节、新途径,加强资源税源控制。

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查询纳税人资源税核定数据在纳税人税率凭证存根联、会计凭证复印件和凭证购置书中记录的数据,核对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避税情况,以识别纳税人在核定税率的同时是否核定了资源税,或者核定的资源税的销售额和销售价格是否漏报等。,并咨询纳税人,以大大提高纳税申报的整体质量,防止或解决与税收相关的可能性。

第二十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立即与矿业管理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沟通合作,实现数据共享,提前加强资源税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税务机关应依托信息技术管理新技术,参考全国或主要矿产品价格指数即时数据和地方有关部门矿产品即时价格数据,建立地方矿产品价格监测系统。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州、省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税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税按照本省体制改革开展必要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关于发布〈矿产资源税收征收管理的必要性(试行)〉的新闻稿》(商务部2015年第51号新闻稿)和《商务部关于确定代购未征税矿产品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业务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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