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节税」资源税改革细化落实两类矿山减征资源税
2021-04-15 16:39:58

月底,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了《实施

关于几个问题的新闻稿(以下简称“新闻稿”),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矿山,在充填开采和衰竭期分别减免资源税50%和30%,实行备案管理模式。

《新闻稿》明确了两类减税矿山的具体条件和减幅。充填采矿是指随着工作面的推进,将废石、废水、废渣、建筑垃圾和合格充填材料充填到采矿空或分离带等内部空区域的采矿方法。建筑物、铁路线和海水下充填开采非法开采的矿产(以下简称“三次”)减征50%的资源税。“三次”的明确范围由省级税务机关与同级交通部门协商确定。这种充填开采矿山应同时满足三个前提条件:一是采用适合先进设备的胶结或膏体充填方法;第二,采矿空区域应完全覆盖和填充;三是妥善保护地下水和熔岩的生态环境。

枯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降至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或剩余公共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原设计可采储量企业节税不具体的,折耗期以剩余公共服务期为准。处于枯竭期的矿井是由开采单一矿井下的中小型企业决定的。对于特定开采期超过15年的枯竭期开采的矿产,资源税将减少30%。

降低资源税,实行档案管理模式。纳税人第一次批准减税时,应区分填报矿业减税和贫化期矿业减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新闻稿明确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减税申报信息。《新闻稿》要求责任税务机关向社会公布享受资源税减免的纳税人名单,公示内容包括注册商标和享受减税的减税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对不符合减征资源税前提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享受减免税优惠;已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补缴减征的资源税和附加滞纳金;提供虚假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条例》及其法律法规的相关明确规定处理。

《新闻稿》强调,享受矿山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枯竭期,如果矿产可采储量增加,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耗尽期仍符合矿山减税前提的,违法履行缴纳责任;没有违法缴纳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纳税人开采、销售应税矿产(同一业务)同时满足两个以上减免税政策进行资源税申报,纳税人自由选择享受其中一项外商投资企业节税,不得叠加适用。

新闻稿应在发布后一个月内生效。对于2016年7月1日至新闻发布实施日之间尚未办理资源税减免税备案的减免税事项,相关减免税事项按照新闻发布的相关明确规定同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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