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根据财务条例出售其获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增值税避税办法暂行规定
”(商务部2016年第14号新闻稿),计算缴纳增值税。本办法所称被收购房地产,包括公司以必要购买、接受捐赠、接受股权融资、自建、出售等多种方式收购的房地产,但不包括中小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中单独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卖房产是指卖房产产权。
全境内卖房产就是全境内卖房产。
单位或一人将房地产产权无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一人,相当于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慈善或全社会除外。
一、增值税纳税责任发生的周
纳税人销售房地产时,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房地产收到销售现金或者取得销售现金凭证的日期;先发文件。是文件发布的日期。
“收到并出售的现金”是指纳税人在出售房地产的过程中或之后收到的现金。
“公司通过索要现金出售获得避税方法的日期”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年度;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约定付款年度的,为房地产权属变更之日。
(2)纳税人出售房地产(无偿给他人)的,纳税人承担责任的周为房地产权属变更日。
二、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和纳税
(1)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年末取得的房地产
1.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年末转让所收购的房地产(不含自建)时,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计税,这样公司避税方法的总价和额外费用在扣除房地产购买市场价格或收购房地产时的股份后即为营业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征税办法向房产住宅负责人的租金管理机关预缴税款,然后报送政府机构负责人的定额管理机关审批。
预缴税=(总价和额外成本-购买房地产时的房地产购买市场价格或股份)÷(1+5%)X 5%(预征税率)
2.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转让原房产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营业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征税办法向常驻房地产负责人的租金管理机关预缴税款,然后报送常驻政府机构负责人的定额管理机关审批。
应纳税额=总价和额外成本÷(1+5%)×5%(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房地产
1.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房地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在取得房地产时,应从总价中扣除房地产购买市场价格或份额及额外费用后,按5%的税率向房地产居民负责人的地租管理机构预缴税款,并交由政府机构居民负责人的固定管理机构审批。
预缴税=(总价和额外成本-购买房地产时的房地产购买市场价格或股份)÷(1+5%)X 5%(预征税率)
2.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转让原房地产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5%的税率向房地产常驻负责人的地租管理机关预缴税金,并交由政府机构常驻负责人定额管理机关审批。
应纳税额=总价和额外成本÷(1+5%)X 5%(预付率)
三、零星纳税人的税款计算和缴纳
零星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房地产,应当按照下列明确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一人转让其所购房屋的除外:
(一)零星纳税人转让取得的房地产(不含自建)时,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房地产公司购买的市场价格或取得房地产时取得的股份后的金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预缴税金=(总价和额外成本-房地产购买市场价格或购买房地产时的股份)÷(1+5%)X 5%(征收率)
(二)零星纳税人转让其原有房产,以总价和额外费用为营业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总价和额外成本÷(1+5%)x 5%(收款率)
零星纳税人除一人外,应按照明确规定的计税方法向房地产常驻负责人的地税行政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政府机构常驻负责人的固定行政机关审核缴纳;另一方应按照明确规定的计税方法审核并支付给房地产居民负责人的地租管理机构。
四.预缴税金及审批的税务管理
有效起草的权利
纳税人按时从购房总价款和额外费用中扣除购买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购买房地产时的股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的规定取得有效的汇票。否则不予扣除。
具有权利和效力的票据是指:
1.财务机公司的避税方法构造书面文件;
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裁定书和代理财产权;
公司避税方法3。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汇票。
(2)预缴税金的扣除
纳税人在转让其取得的房地产时,向房地产居住地的租金管理机关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冲减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如果抵销未完成,将结转到下一期进一步抵销。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缴税款的,应当将完税凭证作为具有权利和效力的凭证。
1.签发文件的困难
零星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房地产,不能单独开具增值税凭证的,可以向房地产居住地的租金管理机关申请开具。
纳税人将其获得的不动产转让给另一个人。不得开具或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法处理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应当按照明确规定向房地产居民的行政机关预缴税款,从应预缴税款的月份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常驻政府机构负责人的固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
税收法规
”以及相关的明确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税收法规
”以及相关的明确规定进行处理。
5.卖房地产
税收折扣
(一)单位房改
税收折扣
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对中小企业和行政图书公司按房改成本价和标准价转卖住房所得予以免征
增值税
。
(二)对一个人的税收优惠
1.出售自建房屋自用的,予以豁免
增值税
。
2.严重出售已购不满2年的房屋的,按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出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房屋,免征增值税。以上政策适用于除上海、苏州、广东、广州以外的周边地区。
3.个人出售购买不满2年的房屋,按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出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一般房屋,从购房款中扣除利息后,按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一般来说,一个人买房超过2年(含2年),内部出售的,免征增值税。以上政策仅适用于广东省苏州市海淀区和广州市。
4.参与家庭财产分割的人无偿转让房地产和农业身份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离婚个人财产分割;向配偶、父母、父母、祖父母、侄子、孙子女、弟妹赠送免费礼物;向负有抚养或者赡养必要责任的赡养人或者扶养人免费赠送礼品;房屋产权中无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非法取得房屋产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