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智能手机收到一条短信,是10000号发的,翻译如下:
省级国家研究所
金融事务
局提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国税个人利益,在就餐、就餐、住宿、旅游或拜访其他消费者时,请立即向商家索要发票。
一般人收到后,删除就好了。然而,每天我都发现自己为香港市民对文章的表达而呕吐,于是我被迫假装不知道,虚弱地问:
发票能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发票会保护我哪些合法权益?
发票如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我不明白。为什么?他们担心我会失去获奖的机会吗?如果可能的话,应该是这样一个温馨的提醒:“请马上向商家索要‘智力竞赛’税务代理票。”如果没有收到未获奖发票,我失去了哪些合法权益?
无独有偶,在大型商场买的时候,发现汇票上印着一段话:“发票是客服的凭证……”。你看怪不怪
我假装不知道了,假装骂这个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必备发票管理》明确规定:
第五条发票的品种、份数、明细和使用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确定
金融事务
部门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工商、财政、税务机关的明确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发票的使用范围只能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任何单位都有权扩大使用范围。作为商家,你叫嚣着要用发票作为“客服凭据”。这种用途是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的吗?未经允许,您将发票扩大使用是非法的。以下一万元罚款等着你!
另外,如果我没有发票,你们商场可以威胁不给我提供客服?不履行三包义务?什么样的立法明确规定了这一点?其实机会!
看来我应该假装给你一个温暖的提醒:
如果没有收到商家的发票,以后的退货就是退货;
如果拿到发票,以后就很难退了。退了就得退发票;如果找不到发票,会增加商业税务代理不给你退货的机会;
此外,如果你拿走发票,或者偷偷拿走,你甚至可能受到经济处罚!
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记得收个发票,就是收个炭圆,好像是烫的。
我得给收到发票的人摆个姿势:根据《民国时期发票管理的必要性》,丢失发票将被罚款一万元。不限于这家公司,而是所有使用发票的公司和一个人。因此,你应该保护你收到的每一张发票。
发票太危险了,我忘了提醒我要热情。
正是因为发票的危险性如此之大,《民国发票管理必需品》才明确规定:公司和一个从事制造管理的人在采购时必须领取发票。否则就是违法。
至于一般的人,不收发票几乎是可以的,不收也不违法。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规定,考虑的很周到。
我觉得是因为收发票不违法才不能强行收,所以我只是因为一个“温馨提醒”才拿到了一些“中奖发票”。
问题是,我要不要假装承担风险,经常要发票?
似乎一切都要装多才多艺...
是不是感觉现在对发票的理解都快错了?
有的汉族人有这种感觉,发票的形象几乎被推翻?
我不在乎,因为我老公迷了路,他觉得今天不是昨天。发票比赛的规则很复杂,接连出现误会。如果不消除聪明中的误解,就不可能掌握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