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中小企业的税负也不同。笔者建议修改会计[2016]22号文件中与“待认证进项税”科目相关的会计处理,否则更容易造成小规模税务审批中如何合理避税的错误。
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明确规定》(财会[2016]22号)在税收法律法规中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做了明确规定,但笔者对“待认证进项税”明细科目的会计处理有一定意见。
财会[2016]22号文件对“待认证进项税”明细科目进行了说明,审计一般税务是由于
金融事务
经行政机关认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包括:一般纳税已取得增值税抵扣联,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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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行政机关认定的进项税额,已申请一般税项审计但尚未取得审计结果的中国海关缴款书的进项税额。在“会计处理”文件中,“采购等业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会计处理”明确规定,一般纳税购买运费、原材料修理置换劳务、公共服务、资产或资产,用于计税方法简单的纳税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而进项税不能按现行增值税制度从销项税中扣除,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记相关成本或资本账户,借记“应交税金——待认证进项税”,贷记“利息”、“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借记相关成本或资本项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移)”。
笔者认为上述会计处理是必要的,会导致中小企业多付增值税,“应交税金——待认证进项税”科目有一天会涨,很难整平。此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信息(二)(本期进项税明细)按上述做法难以准确核定。
比如,2016年12月,某一般纳税中小企业购买了没有小规模安装的录音机,如何合理避税,并在原油纳税项目中安装了电子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免税价格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现金已付清。假设1月份销项税额为20万元,没有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的会计处理,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单位:万元,下同)
1.获取专用发票:
借款:人民币50元
应付税款-需要认证的进项税为8.5
贷款:利息58.5
2.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借款:人民币8.5元
贷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让进项税)8.5
3.月初计算1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1月份应交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移=20-0+8.5=28.5(万元)。
借: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从未付增值税中转出)28.5
贷方:应付税-未付增值税28.5
4.下月缴纳的税款:
借款:应付税-未付增值税28.5
贷款:利息28.5
5.年内转让: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移)8.5
贷方: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从未付增值税中转出)28.5。
年内转账后,“应交税金-待核进项税”期末明细科目有盈余8.5万元。而且这个待遇会多交8.5万的增值税。
笔者认为上述处理缺少一个最重要的方法: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认证进项税”科目。因此,会计处理如下:
1.获取待认证的专用发票:
借款:人民币50元
应付税款-待认证的进项税。如何在小范围内合理避税5
贷款:利息58.5
2.经税务机关认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8.5
贷款:应付税款-需要认证的进项税为8.5
3.因为用于小规模项目,避税合理,税收简单,不抵扣,进项税转出:
借款:人民币8.5元
贷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让进项税)8.5
4.月初计算1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1月份应交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移= 20-8.5+8.5 = 2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增值税转出)20
信用:应付税款-未付增值税20。
5.下月缴纳的税款:
借:应付税-未付增值税20。
信用:利息20
6.年内转让: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移)8.5
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8.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从未付增值税中转出)20
由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中小企业
税务负担
不一样。因此,笔者建议修改财会[2016]22号文件的会计处理,否则更容易造成税务审批错误和增加
税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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