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境外中资企业按照特定政府机构的国际标准申请常驻企业认定,只需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无需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该条例发布了2014年第9号新闻稿。新闻稿称,居民企业认定申请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境内其他融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30日内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内部公布。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将主动进行检查,并责令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纠正。
为了有效协调国家问题,方便纳税,该新闻稿改变了原来许多地方可以发起认证的规定,只向国内主要投资者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证,在我国,境外中资企业具体政府机构的居民与国内主要投资者的居民是分开的。
新闻稿还规定了办理分红、储蓄等权利融资的必要性。鉴于往年对居民企业分红、储蓄等权利融资的财务处理问题相关规定不够明确,该新闻稿规定,从境外中资企业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当年起,以及以前年度从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储蓄等权利投资收益,
,根据
本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股息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即恢复对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境内获得的股息和储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海外红筹股外资控股企业面临股息重复征税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按照特定政府机构国际标准认定境外注册外资控股企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认定部分境外红筹外资控股企业为居民企业,解决了股息重复征税问题。自按照特定政府机构的国际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身份管理以来,境外中资企业非法扩大了中华民族的税收司法权,堵塞了跨国避税的安全漏洞,维护了国家税收权益。总体节税规划良好。但是,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管理办法也造成了一些困难。此外,根据国家逐步简化和清理行政审批事务的总体要求,要积极改变审批级别,完善管理工作。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相关规定,并以新闻稿的形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