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商务部发布通知,明确未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纳税人使用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税务登记,进一步推动建立全面、稳定、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体系,合理避税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与高技术可持续发展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5年10月1日起,“一照一码三合理避税个人所得税凭证”改革仅涉及工商、税务、产品质量三大机构对中小企业和贫困农户专业知识会员的办理,在该司登记的纳税人仍按原明确规定兼营税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要求,从2016年起,所有组织开始实施新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因此,原有的社会组织税务登记程序和15位纳税人识别号难以继续使用。
具体而言,2016年1月1日以后,在组织和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并获得统一社会信用码的纳税人,将采用18个统一社会信用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明确规定,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和发放税务登记护照。对于已经在机构和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兼营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大力配合登记管理机关逐步完成生产代码的转换管理,实现联合体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机关的全覆盖。
通知指出,税务机关和民政部门可以建立省级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登记数据的动态传输。各省、自治区可参照中小企业和贫困农民专业知识会员“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在实践中,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等纳税人实行“三证合一”登记方式改革,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发给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暂行条例,给其全部开征税款
通知强调,税务机关与民政部门联合开展“三证合一”制度改革,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共享登记数据,统一登记场所、规定登记程序和登记公文,切实做好后续管理和控制工作,确保改革制度快速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