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为企业合理避税」税总公告201547号:向境外分行付利息扣缴所得税问题明确
2021-04-15 16:38:18

2015年6月19日,根据中华民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其实施法的有关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在境外经营和娱乐活动中从中国取得的利息收入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作出如下明确规定:

一、本新闻稿所称海外分支机构是指中华民族金融机构在本国(周边地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海外分支机构作为中国村民企业的海外分支机构,与其一般政府机构同属一个财团。海外分支机构在国内开展业务时从国内政府机构获得的利息为该分支机构的收入,计入该分支机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通知》(国税发〔2009〕125号)的有关明确规定,与一般政府机构共同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政府机构向境外分支机构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境外分支机构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引起利息的产权属于境内总机构或境内其他分支机构的,则该利息应为境内总机构或境内其他分支机构的收入。此类收入应严格区分总行或其他境内分支机构与境外分支机构,属于总行或其他境内分支机构的境内业务和收入不得转移至境外分支机构进行合理避税。

三.如果海外分支机构从中国获得的利息具有征收的实物性质,且导致利息的产权属于海外非居民企业,则国内政府机构在向海外分支机构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控制,严格审查相关信息,并借助第三方数据进行检查和研究。凡违反本新闻稿关于如何为企业合理避税的有关规定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动词 (verb的缩写)本新闻稿自2015年7月19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非居民企业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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