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工资避税」增值税账务处理新规的10个亮点(一)
2021-04-15 16:37:58

2016年12月3日,司法部发布

发行通知

(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对营改增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做了全面的规定,其中有很多突出的地方,规定了很多以往的争议和模棱两可的地方,特别是对于营改增后新形势下的会计处理。

方面1。增加“预收增值税”和“简单征税”科目——减轻“未付增值税”科目的负担

营改增后,提前缴纳增值税、选择简单计税方式的案例很少,如在公共服务中以预付增值税为基础销售建筑物的公共服务,在资产居所出售资产、租赁资产提前缴纳增值税,房地产中小企业在收到房款时提前缴纳增值税等。出售或租赁营地改造前获得的资产等。,并自由选择简单的计税方法。如果出售建筑公共服务中的旧工程项目、承包人和甲方提供的项目施工,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劳务派遣等等,都是大量政策自由选择简单的计税方式。

22号文件公布前,由于增值税预缴和粗计税方法不应通过“应纳税-应交增值税”的审核,否则会导致一系列困难,所以一般在“应纳税-未付增值税”科目中进行审核。然而,这种审计方法给了“未付增值税”科目太多的责任。现有的一般计税方法从应付增值税转移到未付增值税,并已预付增值税。有简单的税增值税,也有一些比较简单的,还有简单的个人工资避税税利息避税法,需要审计才能抵扣一些税。这导致“未付增值税”科目不堪重负,变得一塌糊涂。

22号文件将预缴增值税和粗计税的基本功能分开,起到了减轻“未缴增值税”科目负担的作用,审核更加准确。

注:注意“未缴增值税”和“粗算税额”的区别。“粗计税”承担一般纳税选择粗计税方式的全部责任,包括预缴、抵扣、计提和支付,不同于“未付增值税”审核的实体责任。零星纳税的“应交增值税”也在一定程度上。

方面2。设立“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专栏。营改增后,利息税的适用主体是合理的

22号文件:

《销项税额抵扣》专栏作家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记录了扣除营业额后的销项税额

人们明白:

营改增后,一般征税办法适用于一般征税。如果可以采用利息税,可以在会计处理中冲减销项税。然而,在文件公布之前,仍然没有一个合理的主题或专栏作家对审计作出回应。个人工资避税一般使用《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2]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件)中规定的“营业税改扣销”专栏作家,但13号文件对专栏作家的定义仍停留在部分业务改革时代,体制改革周边地区难以从非体制改革周边地区中扣除。

定义为:“一般税收提供应税公共服务,在体制改革过程中,根据增值税变更的相关明确规定,允许从营业额中扣除支付给非体制改革的税款的,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加“营业税改征抵销”专栏,用于记录中小企业因营业额及时扣除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可见13号文件是2012年发布的。之前是周边部分地区进行了营改的改革,周边也有非机构改革。体制改革周边已经从增值税转为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很难从非体制改革周边地区获得进项税,因此采用抵扣销项税的方法,而不是进项税。本科目只针对这种情况。

看来这个明文规定早就和今天大营全面改革不一致了,今天的利息税和以前文件明确规定的情况差别不大。因此,对于该部门的目标法规,22号文件使营改增后的利息税的扣税部分在会计处理上再次合理化,取消了冲销。

方面3。增加“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指定应征收的退税科目

22号文件:

为审核已付进口运费的出口退税应付款,设置了“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人们明白:

以前应收出口退税计入“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现在整合了,更合适了。

第四个方面,增值税税务控制系统中特殊设备和新技术成本的会计处理,以抵消增值税-简化审计程序,不通过递延利润账户

22号文件:

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允许中小企业首次购买本系统增值税控制专用设备所支付的费用和所支付的新技术维护费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按时扣除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科目(零星税款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等。

人们明白:

原《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2]13号,注:现已作废)明确规定:

中小企业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已付或应付的具体金额,借记“人民币”,贷记“利息”、“应付账款”等科目。按时扣除的应交增值税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科目,贷记“递延利润”科目。折旧按计划计提,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折旧”;同时,借记“递延利润”,贷记“管理费用”。

中小企业发生新技术维护费时,应根据实际支付或应付的具体金额,借记“管理费”,贷记“利息”。按时抵扣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13号文件将业务分类为人民币和管理费用,当计入人民币时,也应计入递延利润。22号文件将其合并为行政费用的注销。

令人失望的是,22号文件明确规定,粗计税法的会计处理缺失。

方面5。过程列表被重新分类。方面-它更好地反映了资产和负债基因的表达

22号文件:

应交增值税、未付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待认证进项税、增值税留成税等明细科目的寒假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应交税金-待核销税金”等科目的寒假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 列出“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应交税金”科目下的“未付增值税”、“基本计税”、“国际金融产品转让应交增值税”和“应交预扣税”的寒假贷方余额应列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金”项目中。

人们明白:

原司法部下发的《通知》(财会[2012]13号,注:现已作废)明确规定“应交税金-增值税留成”科目期末余额应按“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其生产能力在资产负债表中。本文件仅明确规定了“应交税费-增值税留存税”科目借方余额的重新分类,不涉及其他相关的应交税费科目。22号文件将其扩大到所有应付税款科目。一个人认为这个明确的规定很差地反映了资产负债的概念。

应付税款在三种情况下列在资产负债表中:

1.“应交税金”科目下“应交增值税”、“未付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待认证进项税”、“增值税留成税”的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为“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2.寒假“应交税金-待核销税金”等科目的贷方余额列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

3.“应交税金”科目下“未付增值税”、“计税毛重”、“国际金融产品转让应交增值税”、“代扣缴增值税”等科目的寒假贷方余额列在资产负债表“应交税金”项目中。

因此,只有原应纳税额的第三种个人工资避税状态仍列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纳税额”项目中。

如何理解以上明文规定?

对第一种情况个人工资避税的理解:

资本是指由中小企业当前业务或事务形成的,为中小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有望为中小企业经济发展带来个人利益的自然资源。

资本的重要特征是在经济发展中有望给中小企业带来个人利益。因此,如果保留增值税抵税或预付增值税,则可在可预见期内扣除待认证的进项税或免交的个人工资税,或在后期冲销已预缴的增值税,或在后期也可扣除待抵扣的进项税。即通过减少应缴纳增值税的金额,给中小企业带来经济发展的个人利益,更适合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资本工程项目。但如果纳税在可预见期内,很难实现增值税,即很难通过降低增值税个人工资的避税应纳税额,为中小企业带来经济发展的个人利益。按照审慎的资本确认标准,不应确认为资本。

对第二种情况的理解:

债务的定义是:债务是指中小企业当前的业务或事务,预计会导致经济发展的个人利益从中小企业当前的责任中流出。

同理,这里重要的基本概念是“预期在经济发展中会导致个人利益外流”。

“应交税金-待核销税金”科目贷方余额符合债务的基本定义,应在债务项目下列示。但由于未计提增值税,故不应纳入应纳税范围,故列入“应纳税”以外的债务工程项目。在这里,一个人有些想法。既然他不认为待核销的个人工资避税属于应纳税款,为什么不计入其他应付款等其他债务?

对第三种情况的理解:

根据债务的定义,“应交税金”科目下的“未缴增值税”、“粗计税”、“国际金融产品转让应交增值税”、“应交预提增值税”等科目的贷方余额,一般只能在可预见期内纳税,预计会导致经济发展中个人利益外流,应确认为债务,属于广义的“应交税金”,故应列在“应交税金”中。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可预见的时期内几乎肯定难以纳税,也应尽可能将其确认为债务。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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