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如何设定的?
回答:
1.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和调整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运费,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分期付款的,每期(日)销售金额为300-500元。
二、根据财政部
金融事务
《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通知》(国税发〔2016〕36号)附于《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制度》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个人所得税在合理避税期内缴纳的,月销售额在5000-20000元(含)之间。
(2)分期付款的,每期(日)销售金额为300-500元(含)。
门槛的改变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研究所做出的
金融事务
局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应在规定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省道、台适用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