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时代有着不同的功能,往往在最重要的现代节点中起到推动作用,甚至起到关键作用。两者呈现出互补的对话情境。如今,社会越来越重视财税法律的经济发展功能,尤其强调财政政策功能。在“四个全面”的新时期,要从完善国家治理的层面认识财税法律的功能,更好地促进中华民族政治学、自然科学的整体可持续发展和法治下的表演艺术改革。从“超越财税法”的视角来看,财税法的功能涵盖范围内经济发展、社会和政治的方方面面,而其态度则从“权力本位”向“基本权利本位”转变,从“管理工作”向“法治”转变,从“法律为政治”向“法律为权力”转变。比如财税法对三大企业具有合理避税的功能,即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促进社会公平,保障经济发展。他们是父亲,合作冲刺,融入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宏伟目标。<企业合理避税/p >在以财税法为财税政策法的现代思维下,财税法的财税政策功能被过度放大。
然而,财政和税法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多年来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理解。在政治经济学理论推动的从“国家”到“地方政府”的进步中,多年来对财税职能的认识只是从经济发展的层面进行的,近年来尤其强调财政政策职能,直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才新发现财税法律是治国安邦的先锋。在“四个全面”的新时期,我们恰当地论证了“我国需要什么样的税法来对金融企业进行合理避税”、“如何使税法在治理国家、维护国家方面发挥仅次于效力的作用”,并用理论指导实践,更好地发挥税法在促进国家治理改善方面的作用。
财税法律的功能随着财税的功能而变化
通过对财政研究论文的梳理,系统可以观察财政税收职能的演变,进而探索财政税收职能的研究认识论。
经济发展研究中的财税职能
1776年,伊芙·莫尔蒙提出财政的职能是筹集“国防开支、司法机关经费、公共工程建设费用、维护君主精神的费用”。后来,约拿·亚当·斯密等研究人员将金融的功能表述为维护国家安全、建立和维护国家立法、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在古典经济发展理论看来,财政的作用是建立和维持一个“廉价的中央政府”。
19世纪中期,在垄断资产阶级的下一阶段,社会对立变得更加简单,金融功能迅速扩大。马勒选择的奥地利社会政策理论提出,金融机器要满足公众需求,调节收入再分配。这就奠定了地方政府的基础。
20世纪三八十年代,在经济衰退的巨大阴影下,亚当·斯密得出结论,中央政府有必要干预经济发展,并以货币政策为主要干预方式。在富兰克林·罗斯福的改革中,中央政府的干预从理论转向了现实生活。然而,在20世纪70-80年代,随着“滞胀”问题的出现,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所选的公共选择理论将金融娱乐活动的功能定义为解决“单纯经济发展的相互依赖所带来的、非政府经济发展无法解决的难题”。
在先锋的财务职能上,当推维拉·格莱斯。他指出,金融有三个基本功能:资源配置、收入再分配和经济稳定发展。这种说法被中国学术界广泛引用,并在教科书中采用。
财税视角下的民族进化
20世纪初,熊约翰指出,现代国家诞生于金融,国家对金融印象深刻。这一思想启发我们从国家层面观察财税问题,探索财税法律在国家演变和社会变迁中最重要的作用。
从起源来看,在封建国家,财政税收的主要功能是组织收入,满足君主的需要。因此,在封建社会“财产所有者国家”的建设下,财税的功能定位只能是“扶持家庭财政”。
欧美通过围绕法律的艰难权力斗争,实现了从封建制度国家向自由民主国家的现代化跨越。在租赁权保护确立的基础上,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法规逐渐成型,其作用主要在弱意义上,即防止其过度侵害租赁权。相应地,“财产所有国”也演变成了“征税国”。
两次第一次世界大战造成了收入和支出水平的急剧上升,特别是在1960年至1980年期间,企业合理避税,财权表现出显著的权威性和宣传性。在这一历史背景下,金融法应运而生,其功能更好地体现在如何保障和实现基本权利上。此时,“税收国”在支出方面已经进一步演变为“预算国”。
从国家演变的历史发展可以看出,财政税法的首要和坚定的功能是组织收入,随着经济发展的持续发展,它逐渐将其功能扩展到许多方面。
财税法功能的理论审视
纵观财政和税法职能的演变,有两个证据:一是社会财富总量大幅增加,二是对私权的保护日益增加。与此同时,财税法的态度也从权威本位向基本权利本位转变,从“管理工作”向“法治”转变,从“法律为政治”向“法律为权力”转变,从最初服务于财权的新技术机器,演变为控制和规范公权以保障和实现租赁权的“理财方法”和“大国之道”。
在“四个全面”的新时期,财税法律是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战斗力的最重要的先导和支撑要素。因此,我们不仅要从模式上界定财税法律的功能,还要探索其实质意义;它不仅要包括经济发展水平,还要涉及政治和社会层面;既要从国家的角度去探讨,又要体现社会本位和基本权利本位的要求,从深化改革富民强国的角度去理解财税法律的作用。
“圣父”职能在财税法中的体现
在“四个全面”的新时代,财税法律的功能可以表述为:规范财政管理行为,促进社会公正,保障经济发展,这是财税法律的父功能。
合法的理财行为
财税法的必要功能是管理公共资产,即“定纷止争”、“物尽其用”。在规范财务管理行为的功能上,财税法律主要是通过财务法定的方法来实现的,即构建涵盖基本财务制度和税收的自然科学立法体系,合理避税和控制分支机构和企业,引导和约束财权在这一建设中的运行,通过财务管理行为的法制化来保证其规范化。需要注意的是,在通过法律法规进行财务管理的步骤中,财政税收法律本质上是处理政府机构与整体的关系,比如法律和行政事务。预算审批、收支划分等财务管理问题只是关系到国家政治指令集和运行的重大问题。促进社会公正的财税法律也在演进过程中深入渗透了社会本位价值观,形成了促进社会公正的最重要功能。一方面,要通过完善制度结构、突出数量课税来实现;另一方面,也离不开改善支出结构,增加社会福利投入。随着近几十年经济发展的变化,人们要求重新分配收入,防范新收入的可能性,从而产生了对新公用事业的需求。当然,中华民族必须在原有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大幅提高社会福利,才不会陷入“社会福利陷阱”。
保障经济发展
财税法律的经济发展功能应转化为长期的、间接的“经济发展保障”。例如,企业应合理避税:首先,它们应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自然环境中相互补充,依法财税。财税法保障经济发展的首要体现是使广义的财税调控回归道德,转而注重完善财税立法体系,打破周边地区和个人利益的界限,维护消费市场的一体化,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的预期和行为引导,从而相得益彰,有利于社会企业家和市场主体创新的财税法治自然环境。第二,我们必须更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设施。要把财政投资的方向引导到交通设施建设项目等各个方面,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而不是完全扩大中央政府的必要性。第三,要大力推进系统减税,让中小企业轻而易举地减轻负担。
财税法通过充分发挥经济发展、社会政治功能,可以理顺国家与人民、法律与行政、机关与多数、中央政府与消费市场等基本关系。这五种功能的结合,可以达到“整体小于局部之和”的最佳视觉效果。企业可以合理避税,在国家治理要素之间进行合作冲刺,综合治理,共同为国家的长期稳定提供制度保障。
作为一部“私有财产法”,以“公共性”和“财产性”为特征的财税法,将纳税从监管蛋白质转向了公平、简便,使财税法摆脱了冰冷、单向对抗的特点,带出一种合作伙伴的财税文化。这种公民之间的良性对话对于一个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工程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在深化改革的鸟瞰图中,如果我们能够正确认识财政和税法的作用,发挥其在治理国家和保障国家安全方面的先锋作用,那么我们就可以探索一条保守、有效、渐进的税收法治方向。(作者: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