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收筹划」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 什么时间应预缴税款
2021-04-15 16:34:41

纳税人出租房产如何计算应纳税额?税款应该什么时候预缴?

第一,根据“国家研究所”

金融事务

本局发布的新闻稿(国家上海税务规划院)

金融事务

局2016年第16号新闻稿明确规定:”...将于2016年5月1日生效。”

二、根据《商务部发布的新闻稿》(商务部2016年第16号新闻稿),“第六条纳税人出租房地产,根据本必要性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当在地价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或者在常驻房地产负责人的固定行政机关批准的期限内预缴税款。

第七条上海市预缴税收筹划基金的计算

(一)纳税人以一般计税方式出租房地产纳税的,预征税款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3%

(2)纳税人出租房地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一人出租房屋外,预征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三)集团工商户出租房屋,按下列公式计算预缴税金:

应交税金=含税销售额÷(1+5%)×1.5%

第八条他人出租房地产时,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a)出租住房: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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