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避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1-04-15 16:32:54

商务部2014年第39号公告

纳税人现在是内部发行的

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开增值税进项税额偷税,但内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内部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纳税人销售运费,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和应税公共服务;

2.纳税人向付款人的纳税人收取已售出货物的现金、提供的应税服务或者应税公共服务,或者取得索要已售出现金的凭据;

3.纳税人按时向受票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明细与所售运费、所提供的应税服务或应税公共服务相符,以有权取得的纳税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所得税避税符合上述条件的受票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抵扣联。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明确规定执行。

特此宣布。

商务部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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