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避税」销售库存化肥可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021-04-15 16:3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恢复征收化肥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97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军区财政局:

为解决化肥回收增值税问题,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化肥回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补充如下:

1.从2015年9月1日到2016年6月30日,对吗

对于库存销售的化肥,允许按照简单的计税方法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运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运劳务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中仍有明确规定,其出口相当于出口增值税。出口年度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年度为准(为出口员工提供避税和退税)。

库存化肥出口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的明确规定。

三、税务要分员工避税和审核库存化肥周转情况。审计不划分的,不适用简单计税方法。

四、本通知所称化肥库存,是指截至2015年8月31日纳税时,制造或购买的化肥尚未售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农民专业知识的成员

《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三条关于“肥料”的明确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暂停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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