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做到合理避税」“重中之重”的税务风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21-04-12 17:40:06

随着国有增值税改革的完成,所有交易都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大部分采用抵扣制度,因此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直接影响增值税的强弱。获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如何制作合理的避税专用发票至关重要,由此产生了公安机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我国早就看到了它的危害,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来制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全面研究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发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立法可能性仅次于一切涉税犯罪!它具有以下特征:

1.备案的国际标准很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如何合理避税的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人均二十万元以下拘役;.....

由此可见,中华民族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该罪具体起点数额的国际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发展案件起诉国际标准的规定》规定,在制定本罪起诉国际标准时,已经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罪的审判机关。规定“虚开合理避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人均税额1元或者国家骗取税款5000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达到一万元的,国家将立案追诉,这种犯罪行为的终点很低!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很普遍,更容易被认定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的行为之一。

根据上述规定,不存在购销运费,或不计提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是以他人、自己、他人为因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介绍他人,或以他人、自己、他人为因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介绍他人虚假编号或定额,或进行特定经营娱乐活动,但以让他人为因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行为均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盖全轮,更容易构成本罪!

3.判决很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没收个人财产。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低刑可以是有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和死刑下的鞭刑一样大!

总之,通过以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常简单的研究,我们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法的可能性非常大!再加上国家的增加,

金融事务

视察的范围以及配额、地租联络处和国民革命军的共同组织者等职能的引入都是虚幻的

增值税

专用发票犯罪的立法可能性越来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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