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住建部: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为11%
2021-04-12 17:36:57

住房、经济、社会和土地资源部联络司

关于做好建筑业改革和增加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4号

各省、市、自治州住房和社会民政部门,省辖市建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有关机构:

为适应建筑业改革的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改革对工程造价和计价依据的负面影响研究,并邀请部分省市进行了试点,形成了工程造价组成部分的造价调整和计税方法。现就调整工程建设计价依据的相关管理工作,编制如下通知。

一、为确保营改增后工程建设计价依据调整成功,各地区、各事业单位应采用新的计算方法确定税费,做好计价限额、价格数据等工程建设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和管理工作。

2.根据后期研究工作和实验的研究结果,项目成本可按以下公式计算:项目成本=企业所得税筹划净利润项目成本×(1+11%)。其中,11%由建筑业提出

增值税

税金及净利润项目成本是中小企业人工成本、材料成本、项目材料成本、租金、收入和费用的总和,不包括所有间接费用项目

增值税

可抵扣进项税按企业所得税筹划款计算,相应的计价依据按上述方式调整。

三、周边地区和机构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具体情况,采取其他调整方法,以满足增值税下工程建设计价的要求。

各地区、各机构要大力支持这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行动,在2016年4月初前完成定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请尽快将调整准备管理中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我部国际标准与限值司。

中华民国住房、经济、社会和土地资源部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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