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合理避税」7月16日起,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执行新规定
2021-04-12 17:35: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法律费用分摊协议管理中如何合理避税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5]27号),法律费用分摊协议管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及其实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条例》及其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中小企业应当在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担协议后30日内,将成本分担协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在报送本年度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时,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本年度中小企业关联交易调查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成本分摊协议不符合独立交易标准以及如何合理规避与该标准相关的税收和利润,特别是实施纳税调查结果调整。

三.中小企业在实施成本分担协议过程中,如果参与者分享的利润与分担的成本不匹配,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补偿。如果参与者不进行补偿调整,税务机关应特别实施税务调查结果的调整。

四、本公告自2015年7月16日起施行。《税收调整综合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发布)第六十九条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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