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确定的“简化行政、分散权力、转变职能、减轻企业行政事务合规负担”已经逐步实施。关注相关信息的金融界同仁,应该已经感觉到商务部最近在兼营税收优惠,包括减免开发费,
,或享受税收协定中的福利待遇等。,都是单独公布的,以简化相关的明确规定。在后期的一系列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了目前企业所得税所有优惠项目的审批,不允许实行备案管理办法。昨天,商务部以商务部新闻发布[2015]76号(新闻稿第76号)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事项一并办理的必要性》,明确了备案的定义、备案周和备案材料,并通过指标详细规定了政策依据、备案材料、是否享受预缴期优惠以及留存备查材料等。其中,76号新闻稿对备案受理截止时间和税务机关是否出具书面受理意见也给予了高度明确的规定,这在之前仍是业界关注的问题。
但“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时提交相关资料以备日后调查的行为。备案系统取消事前核准,将相关核查转入现场核查。仅限于此。享受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的纳税人(申请人),必须“单独判断”是否符合外商投资税收中明确规定的前提。如果认定自己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应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妥善保存资料备查。
76号新闻稿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显示,55个优惠项目有不同的备案数据要求,其中:
?28个项目只需提交到记录表,其他纸质文件必须附上
?除《备案表》外,24项必须附有相关专业知识、证明等文件
?3项不需要单独归档:合格
减免企业所得税、人民币或购汇申请等。,其中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和人民币加速折旧或重复使用扣除,不需要履行备案手续,即“审批代替备案”
虽然76号新闻稿对于一些税收优惠不要求附上其他纸质材料(如符合条件的村民企业之间的分红、储蓄等权益性投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由于各地管理做法不同,各地为明确征管工作有一定的权利自由裁量权,纳税人必须密切关注其经营管理地的税务机关是否会出具更加简化的执行文件,执行文件中是否包含其他文件要求。
纳税最迟应在本年度纳税申报表结清缴纳时备案。不同情况下的备案幅度如下:
?企业享受不定期减免税,并享受年初备案的优惠待遇。
?在企业合理避税减免税起止周内,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前提没有变化的,仍应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一项税收优惠要求企业合理避税,不同分值的工程项目审计应当分别备案。
此外,对于不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企业减免税前提在备案后本年度内发生有效变化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仍符合优惠事项明确规定,但备案明细需要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继续享受不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
?仍符合法律有关明文规定的,企业应当立即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税务机关备案——需要附上相关纸质文件的企业必须到税务机关备案。
?互联网方法归档
国家(省、自治州、省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管理统计支付企业(以下简称统计支付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下列条件同时办理:
?分支机构享受减免税、发展费用附加扣除、安置残疾职工、促进就业、部分地区税收优惠(东部发展、深圳经济特区、浦东新区、深圳横琴、广西前海、漳州厦门),购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制造等特种设备享受税收抵免,并向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政府一般机构统一备案。
?政府总机构应统计二级分支机构已登记的优惠项目,填写《企业分支机构已登记优惠项目统计及缴纳表》,并将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所有纳税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业界对于能否收到一定的记录回执还是有些怀疑的。76号新闻稿明确规定,纳税申报人提交的《备案表》符合要求,明细为原件,所附材料齐全的,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并在《备案表》中标注受理意见,加盖印章。
76号新闻稿明确指出,申请人到税务机关调查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场告知受理意见。对于网上备案,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电子备案数据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当然,如果外地方企业合理避税的完整公式不符合规定,或者明细不原始,或者所附资料不完整,则必须对纳税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后才能申请。
关于“受理意见”的解释,特别提醒的是,“受理意见”只应选举税务机关“同意备案”,即选举税务机关收到的文件和资料的收文,非常选举税务机关就申请人是否具备享受某种税收优惠待遇的额度或前提出具税收优惠指令决定,不选举税务机关的任何新的技术态度。收到回执的申请人可视为已完成备案,但是否明确符合与备案相关的优惠享受,仍需以后税务机关核实,并未因受理备案的“受理意见”而降低征税的可能性。
76号新闻稿提到,企业长期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过程中未按照明确规定立案的,一经发现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留存的相同材料备查。税务机关发现后,应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相同材料备查。税务机关审查企业相关数据处理流程如下:
?符合对外投资征税前提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明确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审查,不符合外商投资税收条件的,取消其享受的优惠待遇,收回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10年留存数据备查——在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的后续管理中,企业有责任提供留存数据备查,并对数据的可信度和合法性负责。76号新闻稿明确规定,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的资料,或者留存备查的资料不能证明企业符合外商投资税收的前提条件的,税务机关将收回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明确规定征收滞纳金。此外,企业留存备查的信息保留期为享受优惠项目后10年;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不同于会计处理的优惠项目,保留期为差额结束后10年。
?其他后续管理工作——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可信度和合法性进行管理,企业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前履行备案手续或提前提交留存材料备查,以证明其符合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优惠条件和国际标准。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发现企业在合理避税中享有的税收优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将追缴税款和滞纳金。76号新闻稿中提到的后续管理方法包括:
√可能性提示
风险评估
√巡逻
与商务部发布的金融行政事务或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规定和形式相比,76号新闻稿的发布,不仅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安排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管理成为必要,而且明确取消了对村民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审批,不允许执行村民企业单独判决和备案管理的工作方法。此外,76号文件公布前,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分为提前申报和现场提交相关材料两种方式,76号新闻稿将申报周整合简化为不晚于当年最终纳税申报表;在新规定下,企业可以避免今年多次备案的复杂程序,并为企业准备提交备案的材料提供足够的周时间。对于同时享受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纳税遵从费用大幅降低。
但取消企业所得税所有优惠项目的审批,意味着税务机关将管理工作重心从预审批转移到现场管控。综合备案制带来了一定的便利,但同时也牺牲了一定的假设。纳税要求企业承担更好的法律责任,面临巨大的潜在财务可能性。例如,如果企业做出另一个不准确的判断,或者未能保留足够的、合规的材料以备将来参考,或者保留的材料与具体的制造经营管理状况、财务审计、相关新技术的各个领域、制造行业、指标、许可证等不一致。,它将面临除了纳税以外的更多责任。
同时,在财政层面,由于“备案”制度高度依赖“自我判断”,对于某些税收优惠(如税收条约中的优惠待遇和类似的重组等。),因为可靠清晰的新技术文档几乎都是简化的,它们包含了高度的客观判断性和随机性,只能由纳税的财务管理机构非常仔细地研究,以减少这种可能性。还有一种情况是,除了财务政策的判断,还需要大量的新技术各个领域的知识——比如研发费用的扣除、经济开发区企业的优惠所得税等,企业外部机构的沟通合作伙伴尤为重要。
另一方面,我们要求希望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企业在今年最终结算前不要完成备案手续。税务机关一旦发现企业在本年度汇算清缴前已完成备案并享受优惠,除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外,还将要求企业提交留存材料备查。企业即使符合外商投资税收的前提,也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明确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经审查不符合外商投资税收条件的前提下,除补缴税款外,还需承担按滞纳税周计算的滞纳金;此时,如果企业在第一周未能提交相应数据备查,或者数据未能立即达到税务机关的要求,导致进一步延误,滞纳金的积累就更糟糕了。
另外,对于后续核查,虽然76号新闻稿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此前一些与具体税收优惠备案相关的文件(如扣除开发费),国家税务局会提出一定的核查费率要求;至于被核查企业的追溯期,76号新闻稿没有进一步明确。这里,只有税收征管法的相关明确规定才应该作为基本的立法文件指导;同时,由于76号新闻稿明确规定参考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从一定高度可以推断,相关财务问题的追查期限预计限定为最长10年。
可见,企业除了要完成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备案手续外,保管好参考资料尤为重要。第76号新闻稿所附的索引详细列出了企业所得税各种优惠项目的数据表,以供日后参考。我们建议企业必须按照相应的数据要求保存好数据,随时关注和审核自身经营场所的变化,与税务机关进行动态沟通,并在适当的时候寻求具有专业知识的工作者的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