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经过六年的法律征途和两次审议,于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据了解,环保令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执行法定税收标准”要求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个单项法令,也是中华民族第一个旨在体现“橙色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的单项法令。
《环境保护法》共5章28条,分别是条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减免税、征收管理、补充规定。
环保法的整体思路是将“费”改为“税”,即按照“税率转移”的准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区制度的稳定转移。在修正案中,“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被写入法律主题。具体而言,“需要向自然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中小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被认定为应税污染物。
司法部税务司司长王表示,实行环境保护税是落实党和国务院决策层部署的最重要举措,有利于解决排污收费制度执法刚性严重不足和大多数中央政府干预的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环保精神和合规性,强化中小企业污染治理和减排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发展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方式转变的橙色体系;有利于规范中央政府对社会秩序的再分配,改善税收结构,强化
克制。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三章税收减免
第四章收集和管理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需要向自然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明确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率表》、《应税污染物钚值表》和《工资合理避税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向自然环境排放污染物,相应的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1)《中等工资小企业合理避税办法》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废水集中处理、不良废物集中处理等非法设立的娱乐活动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中小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大多数国际环保标准的公共设施和娱乐活动中储存或处置固体废物。
第五条非法设立的经济社会废水集中处理和不良废物集中处理娱乐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国际排放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中小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大多数国际环保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目和税种按照本法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明确适用税额的确定和变更,由天津市、省、合理工资性避税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并考虑省道和台湾地区自然环境承载能力的要求、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率表明确规定的征税范围内,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转化为水污染钚的数量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的水污染钚当量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国家规定的超过国际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应税大气污染工资合理避税方法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水污染钚含量,以污染物排放量乘以污染物的水污染当量物理量计算。作为每种应纳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物理量的明确水污染应按照本法所附的《应纳税污染物和钚值表》执行。
第九条对各排放口和无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水污染中钚的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对前三种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各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应根据本法所附的应税污染物和钚值表与其他水污染物区分开来。对前五项水污染物和前三项其他水污染物按照水污染钚的顺序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州、省辖市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和台湾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类似需要,增加在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数量,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排放量和噪声工资的合理避税方法分贝数,按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明确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系统监测电子设备的,按照污染物系统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不安装和使用将被污染物监测系统监测的电子设备的,按照主管部门的明确规定和监测规定,按照政府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繁多而无监测前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比例和物质平衡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抽样方式计算。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税金额为水污染中钚的数量乘以明确适用的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金额为水污染钚数乘以明确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金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明确适用的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税金额为国家规定的相同分贝数超过国际标准的明确适用税额。
第三章税收减免
第十二条下列情况,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a)畜牧业生产(不包括面向市场的水产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
(二)机动车、铁路电力机车、非主干道运行机械、船舶和飞机等移动废水排放应税污染物;
(3)对非法设立的经济社会浪费工资的合理避税方法。水的集中处理和不良废物的集中处理。娱乐活动排放的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明确规定的国际排放标准;
(四)纳税人重点项目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大多数国际环保标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含量低于国家规定的国际污染物排放标准的30%及以上的,减按75%的税率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含量低于国家规定的国际污染物排放标准的50%及其以上的,减按50%的税率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四章收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条例》和本法的有关明文规定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负责污染物的监测和管理。
大多数天津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分工协作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收在第一时间全部入库。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数据共享平台和协调管理功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无限期报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污染物排放统计数据、自然环境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情况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资料。
税务机关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无限期报送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欠税及可能性怀疑等环境保护税涉税资料。
第十六条纳税义务发生的周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之日。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核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核定缴纳。如果不能在同一期限内计算支付,可以核准支付一次。
纳税人在审批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应纳税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含量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具体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缴纳信息。
第十九条纳税人按季度核定纳税的,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九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按照审批规定纳税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当月的第九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违反法律和真实情况进行纳税申报,并对审批的可信度和一致性负责。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资料后的第九个月向税务机关出具审查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的数据,变更纳税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明确规定核定污染物排放计算的,税务机关应当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从事航空空航天活动的纳税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近海水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其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审批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部门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海洋生物主管部门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明文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和工资合理避税办法征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天津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增加对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的投资,并为纳税人资助污染物系统监测电子设备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污染中的钚,是指根据水污染排放的污染物或娱乐活动对自然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新的处理技术带来的效益,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污染进行测量的综合基准或测量方法。同样的流体完全一样。污染钚的不同污染物具有非常高的水污染水平。
(二)排污比例,是指在新技术、新经济长期发展和管理的前提下,生产单位产品应排放的污染物总量的统计平均值。
(3)物料平衡是指根据颗粒质量守恒的基本原理,对制造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制成品和废料进行计算的一种方式。
第二十六条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要向自然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除依照本法的明确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还应当对造成的违法损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月内,依照本法的明确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但仍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八条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