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合理避税」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
2021-04-12 17:32:14

为了开展“为民纳税军事行动”,制止小规模合理避税,完善出口退税公共服务,解决纳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无申报文件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可以延期。明确宣布如下:

1.出口中小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运劳务和公共服务出口退(免)税,因下列因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且未提交延期申请的。出口中小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证明材料,并向负责的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出口退(免)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申报。

(1)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环境因素;

(二)出口退税(免)申报

被盗、被抢、丢失或误寄邮件;

(三)相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兼营或检查期间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的;

(4)卖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如期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单;

(五)因中小企业税收伤亡、突发心梗或因私辞职,未能同时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如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的;

(6)由于中小企业已向中国海关申请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国海关在退(免)税截止日期完成修改,导致未能如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机构小规模合理避税的信息,其只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日期后出具所需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二、出口中小企业或其他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运劳务

《关于疑难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明确规定并根据本公告第一条提出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由负责批准出口退(免)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批准, 审批管理应在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中小企业申请的当月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结果由主管国税机关通报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采取行动,密切监控依赖小规模合理避税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的审批情况,并对部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的审批结果进行抽查。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月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2条第(18)项,出口中小企业或其他单位提出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按省、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明确规定执行。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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