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税收筹划」营改增后,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如何缴纳税款
2021-04-12 17:29:09

根据北京税收筹划,《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革的意见》

税率

《试点通知》(国税发〔2016〕36号)附件2中关于资产管理和租赁公共服务的规定,确定可以选择在高速公路上运营的中小企业普遍征税试点点之前开始的高速公路通行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选择一般计税方式,收取试点后启动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租赁公共服务的固定生产经营方式缴纳

税率

,税率为11%。高速公路上经营的中小企业零星纳税,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工程许可中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的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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