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节税」两部门明确银行业存款保费税前扣除政策
2021-04-12 17:28:37

司法部、商务部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费率》

《关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难点的通知》明确规定,缴纳的存款保险费按照不超过合理节税1.6%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明确规定,司法部和商务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费税前扣除政策存在难点问题。

具体而言,通知称,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按照《存款保险条例》的相关明确规定和不超过1.6%的存款保险合理节税率计算,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存款保险费比例如下:

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存款保险费=保费序数×存款保险费率。

保费序列号以交通银行批准的金额为准。

通知指出,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存款保险费不包括存款保险费的滞纳金。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农村居民合作者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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