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你该知道的十个细节
2021-04-12 17:28:08

近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详细阐述了增值税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热的一个亮点是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10%抵扣应纳税额,即加抵扣政策。但是,你知道十个细节吗?让我们一起学习。

第一,关注政策执行期

从2019年4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

二、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简称四大服务)

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

第三,我们必须区分不同的成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的销售额(运营期不到12个月)

按照实际经营期销售)符合上述条件

从2019年4月1日起,将适用增加学分的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成立的纳税人

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增加抵免的政策

第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在确定信贷政策的应用后,

本年度不做调整。是否适用于接下来的几年

根据去年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第五是准确计算加减基数

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抵扣

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

它不能用作应计基数

如果已累计扣除的进项税根据规定转出

进项税转出当期,应相应减少抵扣金额

第六,我们必须区分三种情况

扣除前的应付税款等于零

扣除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扣除额加扣除额

扣除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等于当期可扣除额加扣除额

七、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和服务,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征扣除政策

从事出口货物和服务的跨境应税行为

并且无法划分不能计提和抵扣的进项税

按照政策需要淘汰

第八,单独核算加扣除

纳税人应分别计算额外抵免额和扣除额

拨备、扣除、减少及结余的变动

九是第一次填写报表

在本年度首次确认应用奖金和扣减政策时,

有必要提交一份关于实施增加信贷和扣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运行四项服务

四项服务中收入比例最高的业务按行业在表中勾选

十是开始,也是结束

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累积额外的信贷

余额的增加和减少将停止被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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