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记账代理」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21-04-07 17:41:15

为支持经济开发区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会计代理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经济开发区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亏损结转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以下简称《通知》), 明确规定,关于延长经济开发区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亏损结转和补偿期限的新闻稿如下:

一、第一条所称“通知”是指具有经济开发区企业或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资质”)资质的企业在取得资质前五年济南市代理记账机构发生的未决亏损,是指具有资质的企业在取得资质前夕发生的未决亏损,无论其前五年是否具备资质。

2018年合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合格,2013年至2017年允许弥补未弥补亏损,最长结转期限为10年。对2018年以后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以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的财务处理。

二、经济开发区企业按照经济开发区企业认证所标明的有效期限所属年度,确定其资质年度。

科技企业应当根据其取得的科技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中标明的年份确定其合格年份。

三.企业符合一般财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未决亏损按照《司法部、商务部关于企业改制中企业个人所得税处理若干困难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及本新闻稿相关明确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一)被合并企业从被合并企业继承的尚未弥补的亏损,按照被合并企业亏损的结转期限确定;

(二)被分离企业继承的亏损未被分离企业弥补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离企业亏损的结转年限确定;

(三)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符合条件的,其未被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弥补的继承损失的结转期限,按照《通知》第一条和本新闻稿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四、符合《通知》和本新闻稿明确规定,在延长损失结转赔偿期限的前提下,企业个人所得税预缴结算时,损失结转赔偿期限另行计算,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

动词 (verb的缩写)本新闻稿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商务部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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