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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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惠城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1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微利企业收入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不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二)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纳的劳务派遣工人数。 根据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应按企业年度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季末)÷2年季度平均值=年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当经营活动在年中开始或终止时,以实际经营期作为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99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积极做好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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