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度报告的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所有公司、非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时报送并公布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时间
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的方法和程序
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的所有商业实体均应在网上提交年度报告,即必须通过网上年度报告系统按照相关提示填写并提交年度报告。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商业主体可以网上或者纸质形式提交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以纸质形式报送年度报告的,需向辖区监管办(处)报送。
四.年报信息公开
商业单位年报信息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www.szmqs.gov.cn)、深圳市信用网(网址:www.szcredit.com.cn)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省)(网址:gsxt.gdgs.gov.cn)商业单位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五、商业实体提交年度报告不需要支付费用。
VI .商业实体不需要在其年度报告上盖章。
VII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年度报告的商业主体的处理
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列入经营例外名单。从2016年3月1日起,根据《广东省商业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标注为经营状况异常。自2016年3月1日起,根据《广东省商业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责令其拒不改正,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本系统使用中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12315。
IX .注意事项:
(一)商业主体对其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商业主体发现公开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商业单位年度报告中公开信息的更正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纠正前后的信息应同时公示。
(三)企业在填报年报信息前,应当依法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公布即时信息。
(4)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手机扫二维码登录年报系统,提交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