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质量公告第4号[2015]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高商事登记效率,完善商事主体名称登记管理机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激发市场活力,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基本原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商业登记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列出企业名称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情况和字样,并在申报登记制度中作出必要的限制。申请人登录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www.szscjg.gov.cn),向商业登记机关自行申报企业名称后即可使用,且不违反《企业名称自行申报规则》中的禁止性规则或限制性规则。申请人原则上应当在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时申报企业名称,无需预申报。但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审批与设立登记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的,仍保留名称前置申报制度。
二、企业名称独立申报登记制度适用于全市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称申报业务。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称预先核准业务暂不纳入本名称独立申报登记范围。
三、原则上商业登记机关不再出具名称认证文件,公众、社会团体、政府机构可以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深圳市信用网、深圳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控系统比对名称,查询独立申报的登记信息。以上系统为企业名称的独立申报和注册信息提供验证和比对服务。
4.为保证系统的顺利衔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拟于2015年6月29日开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系统试运行,原企业名称登记系统停止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系统将于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五、本公告由深圳市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