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可以在其住所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申报多个不同的经营场所,无需登记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在其住所的同一行政区域内有多个经营场所的,企业申报事项变更只需登记申报经营场所,并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放置在申报经营场所内即可。“一张照片多次访问”的具体处理有几种不同的情况,其中许多情况由米·边肖解释。
1.新成立的企业。申请新设企业同时申请该地区多个经营场所(注册地址)的,原则上应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同时提交企业经营场所的现场证明文件,并根据经营场所数量增加复印件。
二、按照商事登记制度的要求,新版企业营业执照。申报新增经营场所,应当提交:
1.企业变更申报事项申请书(按要求填写经营场所地址,根据经营场所数量增加复印件);
2.由股东亲自签署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关于增加营业场所、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同一行政区域内营业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
5.营业执照正副本。
3.未按照商事登记制度换发营业执照的企业。企业申请增设经营场所,应当首先按照商业登记的要求申请新的许可,同时申请变更企业经营场所,并提交下列材料:
1.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换发申请(需根据原经营范围在商事登记自助录入系统或受理大厅自助录入设备上选择所需具体经营项目,并在换发执照申请上完整复制)
2.企业变更申报申请书(填写经营场所地址,根据经营场所数量增加复印件);
3.股东签署的增加营业场所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决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同一行政区域内营业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
6.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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