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实行商事主体“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公告 深市质公告〔2015〕5号
2021-02-25 19:27:29

深圳市质量公告第5号[2015]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鼓励探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登记制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权深圳开展“多证合一、一证一证”试点改革的批复》(工商企业注)的要求

自2015年7月1日起,深圳对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实行“一证一照一码”的注册模式。只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发放商业实体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刻制许可证。营业执照具有上述执照的功能。“一证多照一码”的注册业务采用“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发证、电子备案”的全流程网上注册方式,办理流程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商业注册完全一致。

为与全国接轨,将目前在深圳实施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四种营业执照格式合并为单一的营业执照格式,由以前的横向执照改为纵向执照。

1.商业主体的设立。内资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种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登记(除申请人和商事登记部门以外的第三方出具的纸质文件外),必须通过全流程网上登记方式办理。如果第三方纸质材料(预批准文件、第三方授权书等。)需要提交,可以选择传统窗口模式。

第二,商业主体的变化。商业单位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即名称、主体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下同)的变更,由市市场质量监督委员会统一办理,无需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部门、税务登记部门、社保登记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社保变更登记。其他变更仍按当前变更登记模式办理。

2015年6月30日前,2015年6月30日前设立的商业实体应检查变更前的项目是否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如有不符,应在提交申请前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商业主体变更后,市市场质量监督委员会在领取新的“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时,必须交回旧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地税)等相关证件并作废。旧牌照遗失,需办理相关牌照遗失手续。

第三,商业主体发生变化。从2015年7月1日起,商业实体个人换证业务暂不受理(即不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只换发新的营业执照的业务),该业务的办理时间可另行通知。

四.取消商业实体。商事主体注销仍按现行登记方式办理。

特此宣布。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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