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认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2021-02-25 19:26:56

新办企业往往需要经过一定的准备期,从税务登记到生产经营活动真正开始,如基础设施建设、办公生产设备购置、建帐、招聘员工、联系销售渠道等。在此期间,企业还将获得一些增值税抵扣凭证。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企业在准备期内未能及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将会在一段时间内在税务机关的征管体系中处于小规模纳税人地位,从而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在抵扣进项税额时出现障碍。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相关公告。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已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存在一段时间,但在此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且未按简易方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本公告所称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而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单计算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准确记录经营成果,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而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单计算应纳税额”不计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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