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两年营地改革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请见多友米边肖详细解释。
一、取消税收优惠后的后续管理服务问题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文件,营改试点政策的许多内容同时废止,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纳税服务。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少部分纳税人在咨询相关审批事项,甚至还有部分纳税人仍在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审批材料。
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停止执行时间节点
根据相关文件,“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但根据相关规定,上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值税免税政策将从2015年12月1日起暂停执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将从2015年12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第三,不应低估技术转让服务等一些海外应税服务的零税率核算问题
根据财税[2015]118号文件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自2015年12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一)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二)境外合同标的物的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与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也就是说,从2015年12月1日起,关于“技术转让服务等”的政策规定。向境外提供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和广播服务的发行免征增值税,并暂停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从上述项目免征增值税的有关文件到财税[2015]118号文件,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虽然没有增加税负,但营改加的过渡、连续性和严肃性体现在从“免”到“零税率”,明显是指征税,但适用税率为零。
上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技术转让服务等部分境外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实施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起,也就是说,该政策的实施只有在2016年1月申报时才会体现出来。会计上,上述2015年12月取得的业务收入,应按零税率进行相应的税务核算,并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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