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朵此次带来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册需要哪些申请材料?如果你有兴趣,不妨去看看。
1.外国(地区)企业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需同时提交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须加盖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报经审批。注:如相关资料可由我局通过督察局共享系统查询,则无需提交;否则,应提交纸质文件;
5.经公证的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合法经营证明、外国企业章程或组织协议两年以上;
6.经公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授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7、经公证的外国(地区)企业首席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件;
8.首席代表简历;
9.公证后与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10.机构地址信息申请材料。
描述:
1.如果是外企,必须提交经所在国公证处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港澳企业还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如果是台湾省内企业,必须提交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验证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2.代表处首席代表为中国公民的,其身份证明无需公证,但其任职文件仍需公证;
3.代表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含首席代表);
4.在表格中填写地址信息,在“居住地”栏中填写城市、区、街道名称、门牌号、建筑名称、房号;
5.外文文件和证件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原件1份,如由外国(地区)企业翻译,必须加盖企业印章确认;如由翻译公司翻译,须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6.“机构名称”:外国企业国籍(地区名称)+外国(地区)企业中文名称+深圳代表处;
7.“经营范围”是:从事与外国(地区)企业附属xxx相关的业务联络活动;
8.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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