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需要哪些材料?以下是多友米边肖整理的相关回答。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指定联系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填写申请表);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1份);
6.全体合伙人的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必须经所在国公证处公证,并经我国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港澳投资者须由中国委托的公证机构认证(原件1份),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传递专用章;台湾省投资者必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协会验证(原件1份);投资者为境外自然人的,还可以提交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投资者提交境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投资者提交境内法人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合伙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合伙人的情形);
8.执行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交其指定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9.与外国伙伴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签发信用证书。(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
10.主要经营场所信息申请材料(填写申请表);
11.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原件1份);
1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声明(原件1份);
1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职业资格证书的,提交相应的证书(适用于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向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且设立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14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15.法律文书送达授权委托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原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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