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设立分公司首先要注意的事项:
1.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和经营范围;
2.分行的业务范围不得超过总行的业务范围;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和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办公证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文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确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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