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为了跟上步伐,商业企业的改革如火如荼。国家扩大商业领域,以利用外资为试点,促进中国企业的商业发展,并提出以下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规定。
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国合营者或者外国合营者中的主要合营者,应当是经济实力雄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先进、国际销售网络和经营业绩广泛、能够通过拟设立的合资商业企业带动中国产品出口的企业。
(二)中方合营者或中方合营者中的主要合营者(以下简称中方合营者)应为具有较强经营能力和经济实力的流通企业。
联合商业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规划;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中西部地区不少于3000万元;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6000万元;
(四)合资商业企业的分支机构仅限于中外双方直接连锁经营和直接投资,暂不允许自由连锁、特许连锁等其他连锁形式;
(五)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中西部地区不超过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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