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作为企业纳税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认真保管。如果因意外丢失或损坏而无法再使用,此时需要到相关部门处理,以免影响使用。
一、税务登记证申请流程
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遗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和版面(如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证遗失报告表》相应位置,需与原件核对)。
二.重新签发税务登记证的申请流程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遗失或者损毁税务登记证,不能使用的,应当在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纳税人持单位公章到税务所窗口申请,领取《税务凭证遗失声明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内容;
2.税务文书挂失申报登记表经第一税务所审核盖章后,在报纸上宣布无效;
3.纳税人凭申报材料、公章和代码章到第一税务所填写税务登记变更单,同时补办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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