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2021-02-25 19:26:04

本期米朵边肖为您带来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解答。有兴趣的朋友不妨多了解一下。

一、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者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企业名称和住所;投资者的名称和住所;投资者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经营范围。申请设立登记时,委托人还应当出具投资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从事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投资者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前,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或者超越法定条件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二.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和方式的,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变更住所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者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和工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所需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批准的,予以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发给《企业变更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解散的,投资人或者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和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所需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登记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发给不予企业登记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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