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监察公告[2016]4号
该局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要求提交2011年和2012年年度报告的若干案件进行了调查,调查现已结束。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书。现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已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单,可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栏、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深圳信用网查询。
特此宣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