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2020-10-13 17:38:36

一、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科技研发和产业孵化的环境,吸引港澳台及海外人才前来创新创业,提升前海核心竞争力,加快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动前海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8〕84号)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前海实际,制定《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分为总则、扶持方式和标准、申请与监督、附则等四章,共二十五条。

(一)创新创业载体的定义和基本条件。

1.创新载体

创新载体是指由深圳市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在前海范围内实际经营并开展科技研发和产业化的平台载体,包括各级各类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创新中心、研究(发)中心(院、所、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

2.创业载体

创业载体是指在前海范围内实际经营开展创业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新创意企业与企业家的产业发展场所等空间载体,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和科技产业园区等。

创业载体应当有明确创业方向,具有规范的准入制度、毕业制度和考核机制;具备一定的研究开发、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知识产权、创业孵化、科技金融、成果转化、科技普及、技术转移、综合科技、创业投资及咨询等科技服务能力,且满足以下要求:

相关指标

众创空间

孵化器

加速器

科技产业园区

在前海资助运营空间面积不少于

300m2

1000m2

6000m2

20000m2

供入驻项目使用面积不少于运营面积的

60%

70%

75%

-

入驻3个月及以上项目团队或企业

10

10

15

50

入驻企业每年已授权或申报的发明专利不少于

-

10

15

40

新获得社会(含运营机构)融资的入驻企业(不少于100万)每年不少于

-

2

3

5

毕业企业不少于/毕业企业以前海为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企业不少于

-

-

3/50%

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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