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开展“春风便利征税运动”,进一步优化服务,支持出口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具体公告如下:
一、对于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服务和劳务,按照出口退(免)政策,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逾期申报的,国家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在2016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出口企业从事饲料加工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2015年度饲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延长至2016年6月20日。
三.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2015年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7月15日。
4.如果发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15日。如按规定需出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书》,委托方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书》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5月15日。
5.本公告所称出口企业,是指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增值税零税率出口企业、其他单位和应税服务提供者。
特此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