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是公司或者企业法人的名称,属于法人的人身权,不能转让。它随着法人的存在而存在,随着法人的消失而消亡。法人在参与签订合同、抵押付款等民事活动时,需要使用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必须经过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民法通则将作为人身权的法人名称权与作为财产权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权相比较,二者均允许转让。恐怕混淆了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本质区别。
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的原则:
首先,企业名称不能包含以下单词:
1、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欺骗或者误解公众;
3.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部队编号;
5.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需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不能含有其他法人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营业执照只能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五、企业名称不能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下属企业的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批准:
1、与同一注册企业在同一行业名称或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相同,但除投资关系外;
2.与其他更名不满一年的企业的原名称相同;
3.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登记不满三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七、企业名称需翻译成外文的,需由企业按文字翻译原则翻译使用,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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