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现行颁布的财税文件:财税[2000]91号、财税[2008]65号、财税[2008]159号、财税[2011]62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各地颁布的与有限合伙企业相关的地方税收政策,对有限合伙企业各方面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和分析,以供参考
有限合伙企业的纳税人
1.在所得税制度中,有限合伙企业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作为纳税人。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先分后征”的原则征收所得税,合伙人均为纳税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从合伙人投资的角度来看,税率根据投资者的属性而有所不同。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其他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的收入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收入(利润)。
此外,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上述所得涉及的税费外,其他税费均由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缴纳。
有限合伙企业的收入类型和自然人合伙人的适用税率
二、根据现行财税政策,合伙企业的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生产经营收入
有限合伙的自然人合伙人,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其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所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计算征收5% ~ 35%的超额累进税率。自2011年9月起,合伙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由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适用税率的35%,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适用所得税税率通常为35%。
2.股息和红利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这部分收入不纳入合伙企业收入,但作为投资者的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3.某些领域的特殊规定
根据地区文件《关于促进北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办发[2009]5号),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的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苏州、新疆规定,在类似《促进京津地区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办法》(津[2009]45号)的合伙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移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自然人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业务,是基金的出资人,在取得的收入可以明确分割的情况下,对投资收益或者股权转让收益,适用20%的税率。深圳、宁波,2010年《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宁波,2008年10月《关于印发〈永金办〔2008〕9号〉的通知》,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和征收个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税项目,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深圳、杭州、山东,规定与《关于宁波、上海、上海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的通知》类似。2008年,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中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税项目,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011年5月3日,对该政策内容进行了修改,仅删除了“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由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纳税”的原则作为纳税人缴纳”等内容。
可见,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股息红利所得”20%的税率征税。但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分红和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存在较大差异。深圳、杭州、宁波、山东等地区统一征收5%-35%,北京无论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均征收20%;但天津根据合伙人收入的性质要求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税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收入和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按91号文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合伙人分享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地方政策与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不同,导致税收负担的地区差异。对于上述事项,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尚未确定地方政策。地方政策在实践中相当于扩大了合伙企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范围。
但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现实中很多有限合伙企业的GP通常是有限公司,不是自然人,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计入公司的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纳税。
法定合伙人收入特别政策
三.股息收入免税
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属于间接投资,不能享受股息、红利所得的免税待遇。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所得为免税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弥补合伙企业分配的损失(抵消是有限的)
用两个问题和答案来理解:
Q1:合伙企业亏损,法定合伙人(X公司)能否按照合伙比例计算亏损,冲减X公司当年利润?
答: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以合伙企业的亏损冲减其利润。”因此,合伙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由合伙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不得冲减X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Q2:如果法定合伙人(X公司)今年亏损,合伙企业分配的收入能弥补X公司的亏损吗?
答:X公司按照合伙比例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必须纳入X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总额,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十.对投资特定企业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截至2015年10月1日,全国范围内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 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法定合伙人可以按照其在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70%从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中扣除法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抵扣不足的,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有限合伙中合伙人的纳税地点
四、自然人合伙人纳税地点
根据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自然人股东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91号通知第二十条规定,自然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股息、红利,由投资者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自然人合伙人应每日在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年度结算中,如果投资两个以上的合伙企业,应选择其中一个合伙企业办理年度结算。
法定合伙人的纳税地点
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采取“先分后征”的原则。法人合伙人(X公司)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入,应并入X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由X公司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根据法人的不同性质,法人合伙人有不同的纳税地点,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纳税地点为企业注册地;
(二)境外注册的居民企业,纳税地点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三)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应当在其机构、场所所在地纳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和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其主要机构和场所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其他税务注意事项
5.即使合伙企业的留存收益在当年没有分配,也需要纳税
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是指合伙企业的实际分配额,而是按照合伙比例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实际分配,合伙人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都应当按照合伙比例计算。其中: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中约定的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协商确定的分配比例,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在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实收资本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出资比例不能确定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为基础,按照合伙人人数平均计算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⑤合伙协议不得规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政策依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从企业留存收益的税收规定来看,企业纳税人可以选择不分配利润,从而规避或延迟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甚至直接将未分配利润转入股本用于企业再投资。投资者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收益,无论是留存还是分配,都需要纳税,导致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高于企业法人,增加了再投资成本。
自然人合伙人通过多层合伙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得计入企业收入,应当单独作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税函[[2001]84号仅解决了单层合伙中“利息、股息、红利”的法律属性问题,因此对于多层合伙实体,“利息、股息、红利”的法律形式能否渗透并保持不变,也是当前合伙合伙人关注的问题。
合伙企业股权变更的税收政策。
到目前为止,对转让合伙份额的合伙人如何征税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主要的做法是按照“财产转移所得”向合伙人征收所得税,允许在税前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然人合伙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和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广州市制定了《[2010年个人所得税若干税种指引》(穗地税水寒[[2010]14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转让其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20%的适用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同的清算项目不能收支平衡。
合伙企业通常采用多元化和组合投资的方法。在实践中,有时合伙企业首先用资金从项目中收回利润,然后退出项目并亏损。清算后,企业普遍亏损。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采用分项税制,而不是综合税制。自然人合伙人不能抵消不同投资项目的损益。即使整体亏损大于盈利,也要对盈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纳税筹划
第六,合伙的合伙人类型不同时,税收政策也不一样,具体分析比较要从更多的角度和层面入手。根据优惠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基金合伙人税收优惠、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税收优惠、不同地区基金管理人税收优惠等几种优惠政策进行比较。根据税收优惠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资金和管理人员的财政补贴、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营业税优惠等。或者从基金设立到退出的过程来看,可以分为新企业注册奖励、企业成立后纳税奖励、基金退出投资项目时的地方优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