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更名需要注意六点:不能含有法人名称,不能使用规范汉字,不能违反竞争原则,不能含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内容,不能含有国家禁止的内容,不能携带企业权利。
第一,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能在企业名称中包含另一个法人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部分企业名称含有国际组织名称;国家(地区)名称;政党和宗教名称;国家机关、政党机关、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名称;军事名称或代号。
二、企业名称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字母和数字(不含汉字和数字)。
三、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不符合民族宗教习俗的内容。
四、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任何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引起公众误解、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企业依法享有姓名权,但企业在申请和使用企业名称时不得侵犯其他企业的姓名权。
5.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企业名称除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六、企业名称是企业权利义务的载体,企业的债务和债权在企业名称下体现。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能为公众或企业客户所知;如果企业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如果新企业在此期间使用与上述企业完全相同的名称,虽然不构成重名,但容易引起公众和上述企业特定客户的误认。因此,申请注册的企业名称不能与其他变更名称不满三年的企业的原名称相同,也不能与被撤销注册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三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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