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的设立,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和经济上不独立,依靠总行,只是附属机构。通常情况下,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财产、章程和决策权,以总公司的资产作为对分公司债务的法律责任。
一、成都分行流程:
1、申请人到当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在取得《企业名称前置审批通知书》后,到审批部门窗口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领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3.申请人向工商机关提交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材料;
4.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工商机关将当场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需要核实的,应当在受理后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机关受理大厅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二.成都分行数据处理: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署);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总行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证明文件和身份证明;
7.申请登记的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必须在登记前先报经批准的项目,并提供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先报经批准,并提供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工商局出具的全套登记表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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