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改革和增加试点项目将于2016年5月1日全面展开。超过该时间点的应税行为可能在营业税和增值税纳税义务之间徘徊。如何准确区分该交哪一种税,是纳税人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标准来判断。如果营业税义务发生时间已经达到2016年5月1日前,则缴纳营业税,否则缴纳增值税。下面小系列给大家讲解一下。
一、营业税期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标准
1、营业税纳税义务确定的时间顺序
①应税行为(具体行为)前的预付款
(二)应税活动开始后收到的营业收入
③应税行为开始后书面合同的支付日期
④应税行为完成时,
具体行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地产、提供建筑业、租赁业劳务
2.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原则
(1)基本原则:应税行为发生,收到款项即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时间,是纳税人提供销售房地产、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收到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主张营业收入款项凭据之日。应税行为发生,但收到的金额:营业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两者缺一不可。
(二)取得营业收入申报凭证
取得营业收入主张证明之日,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约定支付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之日。
多友米边肖注:未收到款项的,纳税义务时间以取得营业收入支付凭证之日为准,即以书面合同确定的支付日期或应税行为完成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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