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经营者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如无具备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应委托出口自产货物。需要自备案登记和出口代理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确认书,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确认手续。具体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让我们和边肖一起了解一下。
一、深圳企业出口退税资格认定范围
按照规定备案登记后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个人必须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有委托出口业务但不具备自营进出口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特别允许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包括:
1、货物运出境外为境外承包工程的境外承包工程公司;
2.在国外从事修理和更换业务的企业;
3.向远洋运输和远洋运输销售货物并收取外汇的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4.作为境外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采购国内中标企业的机电产品;
6.企业用于境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外运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
7.利用中国政府对外援助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资金出口货物的企业;
8.享受对外补偿贸易项目、易货贸易和港澳台贸易退税的企业;
9.按照政策规定购买国产设备并申请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办理企业出口退(免)税所需的证明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表格一式两份;
2.深圳出口退税免税企业基本信息采集表;
3.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台、港、澳、侨)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海关出具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及原件;
5.深圳电子纳税仓储系统委托纳税协议复印件;
6.物流行业还需提供:投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由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人提供);
7.委托出口协议复印件(由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提供);
8.来料加工合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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