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并办理变更登记。
1.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发放“一照一码”和“五证合一”登记提示单。企业因住所、生产经营等发生变化,涉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变更的,应在变更登记前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企业登记事项无变化,企业主动申请“一照一码”换发的,应填写《五证合一换发申请表》,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统一编码的营业执照和“五证合一”登记提示单。
三、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续展“一照一码”时,应向工商部门提供其原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保登记号,工商部门出具记载原九个组织机构代码中嵌入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领取其原五证并存档。企业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遗失或者未办理的,应当提交失效或者遗失证明。未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社保登记证的企业,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情况资料,由工商部门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方式,核发载有新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4.企业“一照一码”后,企业注册信息会自动推送至数据交换中心;省级地方税务局提取相关信息,导入综合征管系统。
5.地方税务机关收集的有关登记信息,如与工商登记时收集的生产经营场所、财务负责人、会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发生变化,企业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所需数据和工作流程按原规定执行。变更登记信息通过国税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国税机关使用,企业无需向国税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六、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是“五证合一”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换发的税务登记证可以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事宜,未换发的税务登记证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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